【課程服務購買審閱同意】
歡迎您(以下簡稱「會員」) 使用薆塔芳香國際有限公司(Attar Aroma International Co., Ltd.)(以下簡稱「本公司」) 暨旗下營運品牌「香氣修行AromaFlow365」(以下簡稱「香氣修行官方網站」、「香氣修行」、「我們」、「我們的」)係依據本服務條款提供 香氣修行官方網站(https://aromaflow365.com)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當您註冊成為會員或開始使用本網站提供的任何服務時,即表示您已確實閱讀、瞭解,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
本公司重視會員之隱私權益,並致力宣導政府防詐騙宣傳 ,並以服務條款與細則、商品購買須知,及詳盡的退換貨與取消政策,提供所有香氣修行者相關商品及服務。
以下為香氣修行課程購買暨服務契約,敬請詳閱內容,並注意審閱期間,若需要更多資訊,敬請聯繫客服。
(版本生效日:2025.03.21)
●客服聯繫及相關問題: 香氣修行官方LINE
香氣修行課程購買暨服務契約
本實體課程/工作坊購買暨服務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係由 薆塔芳香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氣修行」、「我們」或「本公司」)提供實體課程、工作坊、證照課程、教學示範、實作演練或其他相關教學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學員於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後,即表示同意依本契約條款使用本服務。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一條 契約審閱期間及當事人基本資料
學員已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超過三日以上。學員,即完成課程報名及繳費之參與者(以下簡稱「學員」),其個人資料及報名課程內容,依報名表單及繳費紀錄為準。
薆塔芳香國際有限公司(香氣修行)
統一編號:90254172
負責人:魏莉穎
營業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529號5樓之5
第二條 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香氣修行提供本服務之形式:實體課程、工作坊、證照課程或相關教學活動。
二、香氣修行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完成報名並繳費之學員。
三、香氣修行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依各課程公告之課程介紹、課程大綱及授課安排為準。
四、香氣修行提供本服務之課程數量及內容:依學員實際報名之課程項目為準。
第三條 課程參與條件
為確保學員參與課程之良好體驗,學員應依課程公告之規範及現場安排參與課程。若學員因個人因素未能符合課程參與條件或未依課程規範參與課程,可能影響學習體驗或課程品質,相關影響由學員自行承擔。
第四條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學員經由線上或其他方式完成報名並繳費後,即表示同意購買本服務並同意本契約條款,本契約即成立並生效。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亦得成立。
第五條 法定代理人
學員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學員若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訂立本契約條款前,應主動告知其身分。
第六條 課程提供與服務期間
香氣修行授權學員參與本服務之期間及方式,依各課程公告之時間及安排為準。當課程於公告之時間與地點開始進行時,即視為本服務開始提供。學員於完成報名及繳費後,即享有參與該課程之權利。
第七條 擔保授權
香氣修行應確保其所提供之課程內容、教材及教學資料,為合法權利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權。若因香氣修行可歸責之事由,致學員無法參與課程或使用相關教學內容,香氣修行將依情況提供替代課程或退還該課程費用。未經香氣修行事前書面同意,學員不得將課程資格轉售、公開分享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第三人使用。
第八條 授權使用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依各課程公告之課程費用為準。香氣修行得依課程安排提供優惠價格或優惠活動,學員得自由決定是否參與。
第九條 付款方式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依香氣修行公告之付款方式辦理。學員完成繳費後,即視為完成課程報名。
第十條 授權使用原則
學員參與課程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香氣修行並得終止本契約:
一、未經允許錄音、錄影或拍攝課程內容。
二、未經授權重製、公開傳播、轉售或分享課程內容。
三、干擾課程進行或影響其他學員學習。
四、從事其他違反法律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之行為。
第十一條 學員之義務
學員對於其報名參與課程所產生之課程費用,負有給付義務。學員於報名時所提供之資料應為真實且完整。若個人資料有變更,學員應即時通知香氣修行。學員應遵守課程規範及現場秩序:
一、早鳥及合報優惠須於指定日期內完成報名繳費。
二、住宿、交通、飲食費用請自理。
三、費用已包含:教材、講義、證書、場地費、行政費、發票稅費。
四、繳費完成請主動加入官方LINE以確認後續訊息。
五、若因故證書遺失,需自費證書補發費用以及相關衍生之行政處理及郵資。
第十二條 服務品質
香氣修行應提供具有合理品質之課程服務。若因香氣修行可歸責之事由導致課程品質受到重大影響,香氣修行應於合理期間內處理或改善。
第十三條 契約之變更
香氣修行如需修改本契約內容,應於合理期間公告。學員於契約變更後仍繼續參與課程者,視為同意契約內容之變更。
第十四條 終止契約與退費
學員如需取消課程,退費方式依課程公告之退費規定辦理:
一、開課前14日(含國定假日)申請退費扣2成手續費。
二、開課前7日(含國定假日)、因故臨時無法參加課程,恕不退費,可保留課程延期一次。
三、可轉讓課程資格予他人: 僅接受轉讓資格確認,不負責不經手任何費用收取轉讓程序。
第十五條 申訴權利
學員對於香氣修行所提供之本服務,如有任何申訴或疑義,得透過官方LINE或客服方式提出。香氣修行應於合理期間內處理並回覆。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若學員因違反本契約或侵害第三人權利,導致香氣修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學員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課程服務免責聲明
香氣修行所提供所有課程及服務之免責聲明同步詳載於本網站條款與細則政策中,以下為相關聲明:
一、服務性質與非醫療聲明
香氣修行(薆塔芳香國際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所有課程、活動、內容及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能量療癒、冥想引導、靈性成長課程、占卜脈輪、香氣調頻及其他身心靈學習內容,均屬於身心靈探索、個人成長與能量支持之教育與輔助性質。香氣修行官方網站所提供之服務並非醫療行為,亦不構成任何形式之醫療診斷、醫療處置、心理治療、精神醫療或臨床心理諮商之替代方案。香氣修行官方網站及相關課程所提供之內容不應被視為醫療建議、心理治療建議或任何臨床醫療服務。若您有任何生理、心理或精神健康相關問題,建議您優先尋求合格醫師、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之專業診斷與協助。
香氣修行官方網站及相關平台所提供之文章、資料、觀點、建議與學習內容,僅為一般性資訊、教育用途與個人經驗分享。上述內容並不構成任何形式之專業建議,包括但不限於醫療、心理、法律、財務或其他專業領域之建議。香氣修行官方網站已盡合理努力確保資訊之正確性與合理性,但不對資訊之完整性、即時性、準確性或適用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之保證。使用者不應將本網站、課程或相關服務所提供之資訊作為採取特定行動或重大決策之唯一依據。
二、個人責任與自願參與聲明
您理解並同意,所有參與香氣修行官方網站服務、課程活動及相關學習之行為均屬於個人自願參與。您需對自身所有行為、選擇、判斷與決定負完全責任。香氣修行所提供之內容、引導、觀點及學習材料,旨在提供啟發、支持及個人成長之參考,而非為您做出任何健康、人生、關係、職涯或財務相關之決策。您如何理解、詮釋與運用相關資訊,以及因此產生之任何結果或影響,均應由您本人自行承擔。
部分身心靈課程、能量療癒活動或冥想引導過程,可能促進內在覺察與個人轉化,也可能伴隨情緒釋放、記憶浮現或能量感受變化。參與者在學習或療癒過程中可能經歷不同程度的情緒波動、心理反思或身體感受變化,這些經驗可能因個人背景、生活經驗、心理狀態與身心條件不同而有所差異。此類經驗通常被視為個人成長與自我探索過程中的自然現象。若您在課程或活動過程中感到任何不適,建議您立即調整參與方式,必要時停止活動並尋求專業醫療或心理協助。
三、效果免責與責任限制聲明
香氣修行官方網站不對任何課程、服務或產品之效果作出任何形式之明示或暗示保證。身心靈療癒與個人成長之成果可能因個人的背景、信念系統、參與程度、生活環境及身心健康狀態不同而產生顯著差異。因此,香氣修行官方網站不保證任何特定結果、療癒效果或人生轉變。香氣修行官方網站或課程中所呈現之學員分享、客戶見證或案例故事,僅代表該當事人之個人經驗,不應被視為對所有參與者皆可獲得相同結果之承諾或保證。
香氣修行所提供之課程與服務屬於教育性與探索性之身心靈學習活動,並不代表任何宗教組織或宗教信仰。本課程中可能提及不同文化、哲學或靈性觀點,僅作為學習與理解之參考,不構成宗教信仰之要求或推廣。所有參與者皆可依自身信念自由理解與選擇。
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香氣修行及薆塔芳香國際有限公司對於使用香氣修行官方網站、參與課程或使用相關服務所產生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損害或不利益,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使用香氣修行官方網站資訊、參與課程活動或依據相關建議所採取之任何行動所導致之個人、心理、健康、財務或其他方面之影響。
當您使用香氣修行官方網站、購買課程服務或參與任何相關活動時,即表示您已充分閱讀、理解並同意本免責聲明之全部內容,並同意自行承擔參與相關服務之責任與風險。若您不同意本聲明之任何部分,請勿使用本網站或參與相關服務。
第十八條 其他
香氣修行將於學員完成繳費後,依相關規定開立發票。
第十九條 契約之附件
課程簡章、報名表、課程說明及其他相關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若附件內容與本契約條款有牴觸時,應以對學員較有利之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或相關法律規定之適用。